培养管理

关于开展2007-2008学年优秀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2008-05-29 00:00 | 放大 缩小 |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试行)》(院发学字〔2006〕65号)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将于近期开展2007—2008学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组织及要求

(一)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

1. 各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试行)》规定,在不超过最高评选比例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自主确定。“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人选中评选产生,三类优秀学生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在学人数的15%。

2.各单位核定各类优秀学生评选名额时,仍将集中教学一年级硕士生人数作为评选基数计算。如测算应评名额出现非整数时,只取整数部分。

3.在学学生人数不足百名的培养单位,可推荐一名“三好学生标兵”人选上报。

4.已毕业的春季毕业生仍有资格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各单位核定评选名额时,仍将春季毕业生人数作为评选基数计算。“优秀毕业生”应为曾荣获过“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此前已经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但因各种原因延期至今年毕业的学生不再参评本年度的“优秀毕业生”。

(二)各培养单位在北京集中教学的一年级硕士生,由研究生院各院系组织评选。评选指标由研究生院单列,不占用各培养单位指标。

1. 各院系以班级学生人数为基数,按不超过15%的总比例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从“三好学生”人选中产生,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

2. 如测算应评名额出现非整数时,只取整数部分。

3. 一年级硕士生不参加“三好学生标兵”评选。

二、评选进程

(一)根据各培养单位的建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提前举行。请各培养单位组织评选及公示后,于2008年4月28日前将“优秀毕业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公示、批准。

(二)其他类优秀学生于2008年6月1日前在各培养单位组织评选并公示,于2008年6月6日前将评选和推荐名单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于2008年6月25日前审定并公示,7月初予以公布。

(三)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院批准后的各类优秀学生,填报《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档案管理”栏目之《奖项登记表》(E2),打印后(盖章)作为评优材料装入优秀学生获得者本人档案。

三、评选注意事项

(一)加强优秀学生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和负责评选工作,确保评选工作顺利开展,及时协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未制定或拟修订评选工作实施办法的培养单位,请结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试行)》原则精神予以制定或修订,向学生公布,并报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坚持“公平公正、民主评议”原则,评选工作应严谨有序,评选过程应公开透明,评选程序应完整规范,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舞弊现象。各类优秀学生候选人均应经过民主推举或测评的方式产生。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请各培养单位按上述时间节点及时报送各类优秀学生评选名单的文字版和电子版,名单全部以Excel表格形式报送(见附件1),只报姓名和学号。

(二)各类优秀学生名单的文字版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信箱,邮件主题请注明“优秀学生评选材料”。

(三)“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的名单不要在“三好学生”名单中重复出现。

(四)上报“三好学生标兵”人选名单时,须同时报送《三好学生标兵审批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

(五)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生处,联系方式为:

电 话:(010)82640433、(010)88256139

联系人:彭端、徐静

E—mail: sao@gucas.ac.cn

通讯地址:北京市玉泉路(甲)19号

中科院研究生院学生处

邮政编码:1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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